臨沭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為強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提升城區聲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15190-2014)《臨沭縣縣城總體規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會議精神,以改善聲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聲環境為目標,以縣城總體規劃為引領,按照規劃用地性質、用地現狀、聲環境質量現狀,合理劃定我縣聲環境功能區類別,以有利于控制噪聲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
二、區劃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3.《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
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5.《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二)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
1.《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2.《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HJ 640-2012);
3.《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4.《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5.《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 21010-2007);
7.《環境專題空間數據加工處理技術規范》(HJ 927-2017)。
(三)相關規劃
1.《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2.《臨沭縣縣城總體規劃》;
3.《臨沭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臨沭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
(四)相關資料
1.《2021年臨沭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2.《臨沭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3.聲環境監測點位及監測數據。
三、區劃原則
區劃以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城市規劃為引領,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2.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的原則;
3.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km2;
4.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5.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6.用地現狀與城市總體規劃用途相差較大的區域,以用地現狀作為依據;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區。
四、區劃范圍
以《臨沭縣縣城總體規劃(2018-2035)》和土地利用現狀為依據,根據城市發展和環境管理需求,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范圍覆蓋我縣縣城規劃區,同時對未涉及到的鄉鎮駐地和農村地區提出相應控制要求。
五、聲環境功能區定義及適用標準
(一)聲環境功能區定義
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二)聲環境功能區適用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對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了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見表1。
表1聲環境質量標準限值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
晝間[dB(A)] |
夜間[dB(A)] |
0類 |
50 |
40 |
1類 |
55 |
45 |
2類 |
60 |
50 |
3類 |
65 |
55 |
4類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晝間標準;“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夜間標準。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六、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法
(一)劃分次序
區劃宜首先對0、1、3類聲環境功能區確認劃分,余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0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于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該區域內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確。面積不得小于0.5km2。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1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Ⅰ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2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劃定的0、1、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3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區域;
2.Ⅱ類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
(六)4a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將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見表2。
表2交通干線(邊界)相鄰4類聲功能區距離的確定
源強類型 |
劃分距離(m) |
相鄰功能區類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鐵路 |
55 |
1類區 |
40 |
2類區 |
25 |
3類區 |
城市主干路、一級公路 |
50 |
1類區 |
35 |
2類區 |
20 |
3類區 |
城市次干路、二級公路 |
45 |
1類區 |
30 |
2類區 |
15 |
3類區 |
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見表2)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交通干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后實時調整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
(七)4b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交通干線邊界線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見表2。
對于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八)鄉村聲環境功能區的確定
對于本次功能區劃工作中未涉及到的鄉鎮、村莊等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相關規定: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由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于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由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15190—2014第8.3條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九)其它規定
1.3類聲環境功能區
位于各類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總體上劃定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在下列情況下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1)規劃為工業用地,但尚未開發建設,且仍有敏感目標的區域;
(2)現狀為學校、醫院、住宅、機關、公園、賓館、會所等噪聲敏感區域;
(3)開發區詳細規劃確定為非工業用地的區域;
(4)以商務辦公、軟件研發等為主的非生產區域(除工業地產外)。
2.4類聲環境功能區
(1)對于規劃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鐵路,建成后在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相應劃分到4a/4b類聲環境功能區,并執行相應標準;
(2)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時,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的同側其距離可以不統一;
(3)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鐵路交通場站劃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1.大型公園、風景旅游區和紀念館等區劃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
2.大型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區中劃出,定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
3.各類區域之間不劃過渡地帶;
4.在已劃定聲環境功能區內新建的交通干線,應確保隔聲降噪措施,維持用地的區劃類別現狀;若確實導致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與區劃目標相差太大,可在城市規劃逐步完善的前提下,按要求對新建交通干線區域劃分為4a類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
5.近期內區域功能與規劃目標相差較大的區域,以用地現狀作為區劃的主要依據;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聲環境功能區;
6.未建成的規劃區內,按其規劃性質或按區域聲環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展劃定區域類型。
七、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
根據我縣城區實際情況及建設用地規劃,區劃范圍內不具備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所以本次劃分不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1~3類功能區
根據各地塊的用地功能和分布情況,結合周邊道路、綠地、溝壑等線狀分界線,將城區劃分為2個1類區,面積6.268km2;3個2類區,面積10.264km2;1個3類區,面積16.008km2。臨沭縣城區1~3類功能區劃分結果見表3和附圖1。
(三)4a類功能區劃分結果
本次劃分將臨沭縣汽車站劃分為4a類功能區,面積為0.06km2。確定各類公路及城市道路交通干線共24條。其中,主干道路12條,次干道路12條,4a類交通干線分布情況及(邊界)相鄰4a類聲功能區的距離見表4和附圖1。
臨沭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圖,如下圖1所示。其中淺綠色區域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淺藍色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褐色區域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相應距離區域內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