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沭政字〔2023〕9號)已于2023年7月19日公開發布。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意義作用
《實施意見》是我縣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將考古環節前置到土地供應前,既符合我縣土地供應實際,也兼顧下步土地儲備改革方向,能夠推動實現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雙贏的發展格局。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適用范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的確定、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五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要求在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提前發現保護地下文物遺存。
第二部分適用范圍。對全縣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和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前應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三部分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的確定。土地開發主體作為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申請并配合完成宗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土地開發主體承擔。
第四部分職責分工。對文物行政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部門、土地前期開發主體、各鎮街及經開區的職責工作與流程進行了明確。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落到實處。
三、要點解讀
(一)關于考古的適用范圍。《實施意見》根據《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明確兩類區域必須在土地供應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即對全縣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和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前必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二)關于考古主體的確定問題。《實施意見》明確由土地開發主體作為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申請單位,申請并配合完成宗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土地開發主體承擔。
(三)關于考古的費用問題。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土地前期開發主體計入其前期開發成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之外,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所需的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四)關于考古作業的時限問題。考古調查勘探區域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于2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勘探;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調查勘探時限可延長1個工作日。遇有地層堆積情況特別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調查勘探時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依據標準計算工期的15個工作日。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確定因素影響調查勘探無法正常開展的,不計入工作日。
(五)關于考古與土地供應的關系問題。縣文物部門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應土地的意見書是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的必要條件,未按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不得組織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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