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寺院、宮觀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0 號)向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銷售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選擇差額繳稅
政策內容: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內容:自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
,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間加計抵減 10,在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間加計抵減 15)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號);(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7 號);(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