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
||||||||||||||||||||||||||||||||||||
|
沭住建發〔2021〕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必須認真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屬于國防工程,為了確保人防工程規范建設,維護國防設施的戰略作用和社會效益,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執行人防工程建設程序 一是開工前完成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申報,開工后嚴格執行人防工程國家規范和施工規范,確保建成合格的優質人防工程;二是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經驗收達不到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三是整改后仍不符合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組織竣工驗收,轉為普通工程。 二、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 (一)根據《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實行誰所有、誰維護,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具體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建設修建的尚未開發利用的專項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2、有關部門、單位修建的醫療救護和專業隊伍掩蔽等人防工程,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承擔維護費用。 3、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維護費用;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使用人就維護管理責任和維護費用等有合同規定的,從其約定。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1、結構及構件完好,工程無滲漏,構配件無銹蝕、破損等現象。 2、通風與空調、給排水、電氣、通信、消防等系統運行正常。 3、防護設備和設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 4、室內空氣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5、進出道路通暢,孔口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6、需要進行平戰轉換的人防工程,要對平戰轉換構件及預留項目的部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戰時及時進行轉換。 (三)鼓勵和支持對人民防空工程的開發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諾書》,明確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三、堅決杜絕人防車位“以租代售” 人民防空工程是國防的組成部分,結合地面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人不得買賣、破壞、損害、侵占。 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單位擁有人防車位使用權和收益權,可以出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不能出售人防車位的所有權。租賃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 四、監督檢查 1、人防主管部門應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人防主管部門對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內設備設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3、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人防主管部門和工程隸屬單位的監督檢查。 4、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對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的,人防主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28日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