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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關于規范運行和管理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指導意見(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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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農發〔2022〕6號 各鎮街: 為貫徹落實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有關要求,深入推進我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規范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運行,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是特殊的經濟組織”、“適應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要求,不斷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治理體系,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和“發揮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等有關精神,進一步理順村級組織關系,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核心作用,做優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管理職能,強化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從2022年起力爭用3-5年,全面實現全縣各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新賬套管理,規范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行為和收益分配,保障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調動廣大黨員干部和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黨的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經濟活動,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股份經濟合作社各項議事決策的前置程序,未經黨組織研究討論把關的各類事項,不得提交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確保各項舉措有效落地。 (二)民主管理。保障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全體成員享受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經濟發展成果。 (三)務實有效。嚴格遵循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現行集體財務管理制度,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由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推行新賬套管理,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統籌考慮,科學謀劃,把握重點,突破難點,有序推進。 三、工作內容 (一)厘清職能定位。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主要職能是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依法依規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承擔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集體資源開發與利用、農業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各類事項。村黨組織作為黨在農村的基礎組織,是本次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村黨組織領導下行使各自職能。 (二)結轉新賬套。在原來老賬套的基礎上,先從“期末處理”模塊中進行結轉損益,再進行賬套結轉,單位全稱和賬套名稱統一設置為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全稱,如“臨沭縣臨沭街道后高湖村股份經濟合作社”。 (二)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切實加強村級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07〕4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24號)規定要求,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與鎮街“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在民主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堅持村級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統一制度、統一審核、統一記賬、統一公開、統一建檔管理。實行按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建賬、獨立核算、統一集體財務信息和財務檔案管理,切實加強代管資金管理,鎮街“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管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以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單位在銀行開戶,實行專戶儲存,資金支取實行村、鎮“雙印鑒”管理,探索實現銀聯支付,按原支取代管資金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支付。嚴禁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挪用或拆借,不得將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存放企業、單位等賺取高額利息,確保資金安全。對于原來的村級代管資金管理仍沿用原規定,現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資金管理一律按現規定執行,對于上交各項租賃費,直接上交到該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借記:銀行存款-××銀行,貸記:發包收入等科目進行賬務處理,不再貸記代管資金科目。 (三)加強三資監管。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按規定履行職責,其發展成果應當用于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要加強黨組織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領導,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股份經濟合作社各項議事決策的前置程序,未經黨組織研究討論把關的各項事項,不得提交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其財務活動依法依規接受鎮街政府(辦事處)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要依托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文件精神,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繼續執行《關于全面推行農村財務管理“五化六步”監管模式強化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關于加強村級事務規范化管理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鎮街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報鎮街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經不得以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同時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公章管理執行村委會公章管理制度。 (四)規范原始單據上傳及財務公開榜。對于所有的收入單據一律掃描上傳到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中(以下簡稱三資平臺),所有資產資源發包租賃的合同也一律掃描上傳到三資平臺中(對于一年一收取或分年段收取的,在往年已將合同上傳到,可在記賬憑證摘要注明某年某月幾號憑證已上傳,可不需要再次上傳),對于各項支出原始單據一律掃描上傳到三資平臺中(會議記錄不需要上傳)。財務公開榜格式一律按照村務清平臺的財務公開榜格式。所有收支單據須有理事長、監事長、經辦人、黨支部書記或自然村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及村務監督委員會蓋章。 (五)規范收益分配。根據省委組織部、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民政廳印發《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0〕5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精神,堅持分配積累并重、效益決定分配、同股同權同利的原則,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集體收入優先用于公益事業、集體福利和扶貧濟困,對可分配收益再進行按股分紅。 1. 分配順序 應按照“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向投資者分配-向成員分配-其他分配”的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集體公益事業,優先用于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強的產業項目,興建農民集體受益的福利性設施設備。可分配收益不足10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本組織成員同意,可不向成員分配,全部轉為公積公益金,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可分配收益較多的,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數額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民主確定,一般不超過30%。設置集體股的,集體股分紅收入應主要用于處置遺留問題、發展集體經濟、扶持村集體公益事業開支等,集體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除特殊情形外集體股和提取公積公益金所占比例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30%。 (2)提取福利費。福利費主要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五保戶、困難戶、農民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費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嚴格限制在提取數額內,不宜直接用于減免水電費、物業費等應由成員個人支付的生活性費用,引導農民群眾提高節約意識。 (3)向投資者分配。按照出資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分配給投資者收益。 (4)向成員分配。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當年收益歸全體成員所有,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后,經全體成員同意,可按股權設置方案(含成員股和集體股等各種股份)進行分配。 (5)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可以用于對農戶投資建設的公共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號召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對貢獻人員的獎勵,要嚴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村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獎勵方案要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鎮(街)審核同意。單純通過歷史積累和租賃集體土地、房屋、設備等資源資產獲得的收益;直接將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入股經營主體采取委托經營或固投固報等形式獲得的收益,通過集體林地生態公益林補償、集體土地征地補償、退耕還林補貼等財政補助獲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獎勵。 2. 分配程序 (1)財務核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要結合年度資產清查制度,全面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加大應收款項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按時足額收繳合同、租賃協議等所規定的上繳款等收益;在此基礎上,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核實年度收入、開支,根據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監事會負責審核方案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廣泛征求成員(代表)的意見,提交村黨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議,并報鎮(街)政府(辦事處)審核。 (3)審議公示。將征求意見、鎮級審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應到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形成書面決議。表決通過后的方案需張榜公示,向全體成員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組織實施。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權戶代表簽字確認后,再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五化六步監管模式發放給股權戶代表,股權戶代表收到款項后負責向戶內成員分配。 (5)結果備案。分配完成后,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等書面材料、收益分配表一份作為原始單據裝訂到原始憑證中,一份報鎮(街)政府(辦事處)備案。 四、工作要求 各鎮街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 作社設立新賬套管理試點工作,建立組織、農經、審計、民政等部門聯動推進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大推進力度。鎮街農經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新賬套管理試點工作具體業務的指導,積極主動幫助村級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做好對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審計監督工作,并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2022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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