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民主評議小組
組 長:各班班主任
成 員:任課教師1名,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不低于班級人數的10%)。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檔次及條件
1.認定依據
a.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b.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圖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c.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d.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e.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f.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2.認定檔次
認定檔次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檔。
3.認定條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特殊困難”:
a.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b.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c.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d.孤兒;
e.重點困境兒童;
f.烈士子女;
g.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困難”:
a.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b.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認定為“一般困難”
a.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b.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四)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a.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b.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c.由于生活奢 侈浪費等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d.有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四、認定程序
1.基本要求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提前告知
每學年開學前,學校將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為欲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3.個人申請
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供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致貧相關輔證材料。
4.學校認定和結果公示
(一)班級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相關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經班主任和教師代表入戶調查核實完成情況后(由上級部門下發的特殊群體學生的家庭情況可以不調查核實),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然后報認定小組審核。
(二)年級評審小組匯總、審核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三)學校評審小組匯總、審核年級評審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師生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所在年級評審小組提出質疑,年級評審小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情況屬實,應作出調整。如對年級評審小組的答復、調整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評審小組提請復議。
(四)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五、系統錄入及建檔備案
學校資助工作人員根據認定的結果及時完成全國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認定結果的錄入工作,并及時維護。建立一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及臺賬。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和臺賬及時進行更新調整。
六、監督考核
1.學校將對各班級、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3.學校各級認定機構應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認定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
4.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七、附則
1.本細則由學校政教處負責解釋。
2.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時效為1年。
臨沭縣第四初級中學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