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石門鎮中心小學2021年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 ||||||||||||||||||||||||
| 2021-12-2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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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關于印發<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制定以下細則。 一、考勤項目及規定 教師綜合量化按月考勤,實行百分制(遲到早退20%、事假40%、曠工40%) 1.遲到。上班、上課、值勤、點名(或簽到)不及時等,視為遲到,一次扣量化積分2分。 2.早退。一次扣量化積分2分。 3.曠工。曠工一天扣100元,扣量化積分20分。 4.請假。每月請事假2天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天扣10分。請假不到半天按小時計算,三小時按半天,每月請事假超過3天(含3天)不享受鄉鎮補貼,超過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當月考勤量化積分為0分。 5.在重大活動中遲到、請假、曠工的,一次按三次計算。 6.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學校要在每月三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中心小學計財室。 二、請銷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一)請銷假審批手續 1.各學校必須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將考勤情況記入教職工考勤冊。 2.凡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填寫《請假報告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3.教職工請假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領導簽字同意后,交給學校存檔,方可離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否則按曠工論處。 (二)請假審批權限 1.婚、喪、產、病假由教師個人書面申請,學校校長審核簽字蓋章報中心小學審批。(按照沭教字2020年新修訂的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關于印發《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執行。) 2.事假:鎮內各小學教職工請假1天以下,由所在學校領導批準,2天以上的報中心小學批準。各小學學校校長請假一天及以上必須報中心小學批準備案;非特殊情況每周一、周五不得請假。請假六個月以上的須中心小學審核后報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分管局長和局長審批。(按照2020年新修訂的《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關于印發<臨沭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的通知》要求執行。) 三、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10.不履行學校安全值班任務的。 (二)曠工的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的給予扣發績效工資、問責或紀律處分。 1.當月累計缺勤5個工作日以內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 2.當月累計缺勤5至10個工作日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給予誡勉教育一次。 3.當月累計缺勤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按100元/每天扣發其獎勵性績效工資,并給予效能告誡一次。 4.連續缺勤達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予以行政立案調查處理。 5.凡在一年內被誡勉教育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被效能告誡一次后又缺勤達到誡勉教育問責或效能告誡的,給予行政立案調查。 6.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規定報人社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四、本規定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請銷假制度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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