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第四初級中學教師申訴制度 | ||||||||||||||||||||||||
| 2021-03-1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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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教師對下列情況提出的申訴:對學校違反《教師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教師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部門是學校調解委員會(由學校工會負責組織)。 四、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學校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該寫明如下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申訴有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依據及陳述理由等; 5、寫明或交付有關物證、書證或復印件。 五、學校部門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受理; 3、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六、學校部門自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0日內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持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消原處理結果; 4、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七、本制度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工會組織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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