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農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暫行)》解讀 | ||||||||||||||||||||||||
| 2014-04-1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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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切實解決農業生產資金短缺、貸款擔保困難的矛盾。從本縣實際出發,制定《臨沭縣農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暫行)》。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縣財政局召集縣農業局、農機局有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對設立農業擔保基金進行了分析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聯合起草了《臨沭縣農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暫行)》,并報分管縣長、縣法院征求意見,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予以印發。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11章33條,主要對政策制定依據、擔保基金來源及規模、貸款擔保額度、擔保基金管理、擔保范圍和條件、擔保流程、部門職責和項目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明確。主要內容為: 1、設立擔保基金。縣級預算安排農業擔保基金300萬元用于為農業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額度可放大10倍,單筆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利率一般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30%。 2、成立擔保機構。依托縣農業局農經中心成立農業擔保中心,由縣農業局(農機局)安排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貸款擔保運作。 3、確定合作銀行。經協商,初步確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貸款合作銀行,具體負責貸款業務辦理。 4、貸款適用范圍。農業擔保貸款主要用于支持農產品加工企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及農機大戶、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等生產經營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或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5、明確部門職責。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貸款主體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提出意見;縣財政局負責監管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核銷代償資金;擔保中心負責提出擔保業務計劃和實施方案、辦理擔保和反擔保手續、保后監管、代位清償、債務追償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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