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沭政辦發〔2020〕13號關于印發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
| 2020-12-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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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我縣在開展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修改了《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起草的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辦法》的必要性 修訂頒布《辦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保持政策銜接的需要。原辦法即將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根據上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訂完善《辦法》,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對于做好臨沂市市級教學成果獎評選工作十分重要。二是與國家和省、市政策對接的需要。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定期進行國家級和省級教學成果獎評選,出臺新《辦法》,開展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評選,有利于更好地與國家級和省級、縣級教學成果對接。 二、《辦法》出臺的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發﹝2018﹞4號)、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1994年3月14日國務院令第15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魯政發﹝1999﹞74號)、《臨沂市市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臨政辦發〔2020〕2號)等文件規定。 三、起草過程 起草過程中,縣教體局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國務院和省級、市級教學成果獎評選獎勵辦法以及有關提高教學質量,加強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等政策文件,同時還調研了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形成初稿后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確保了《辦法》的嚴謹性、可行性和規范性。 四、《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1、制定依據改變。根據《臨沂市市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臨政辦發〔2020〕2號)進行制定。 2、增加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沭政辦發〔2015〕20號)同時廢止。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7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8日。 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 202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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