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沭政辦發〔2020〕11號《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 ||||||||||||||||||||||||
| 2020-10-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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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m.zjtengdafb.cn/info/1613/161481.htm 2020年10月16日,臨沭縣人民政府印發《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沭政辦發〔2020〕11 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理解相關內容,切實推進政策落地,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及必要性、政策依據及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出臺意義說明如下: 一、出臺的必要性 根據《中共臨沂市委組織部、臨沂市民政局關于做好第三屆沂蒙和諧使者選拔推薦工作的通知》(臨民[2018]77號)和《中共臨沂市委組織部、臨沂市民政局關于做好第四屆齊魯和諧使者和第五屆沂蒙和諧使者選拔推薦工作的通知》(臨民[2020]40號)要求:要建立“沂蒙和諧使者”分級評價體制,健全完善縣區“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制度。已經部署開展“和諧使者”選拔工作的縣區,建議從本級“和諧使者”名錄中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作為沂蒙和諧使者和齊魯和諧使者推薦對象,發揮本級“和諧使者”人才工程“蓄水池”作用。 《中共臨沭縣委、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實施意見》(沭發[2018]18號)要求:注重加強對本土人才的培育,積極開展“臨沭和諧使者”評選活動,管理期內每人每月補助300元。 開展“臨沭和諧使者”選拔工作,是實施人才強縣戰略的重要舉措。選拔培養一批職業素質高、工作卓有成效、具有典型帶動作用的專業社會工作人才,有利于優化社會工作人才的成長環境,擴大社會工作影響,對于促進我縣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起草依據 該文件依據《“齊魯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沂蒙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中共臨沭縣委、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實施意見》(沭發〔2018〕18號)制定。 三、起草過程 參照“齊魯和諧使者”、“沂蒙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廣泛征求我縣社會工作者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經民政局集體討論、合法性審查,并征求縣委組織部人才辦、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意見,起草《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一)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委編辦、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發改局、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衛健局、縣信訪局、縣扶貧辦等部門、單位組成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縣民政局負責具體實施。 (二)臨沭和諧使者選拔范圍。臨沭和諧使者重點從以下在社會工作一線崗位、直接從事專業社會服務工作的人員中選拔:在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青少年事務等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推動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研究的相關人員。 (三)臨沭和諧使者每年選拔1屆,每屆選拔不超過10人,管理期限為4年。 (四)選拔方法和程序:臨沭和諧使者堅持好中選優,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由各鎮街和縣級各部門從本鎮街、本行業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主要流程為:部署申報、組織推薦、資格審查、評審遴選、考察公示、頒發證書。 (五)“臨沭和諧使者”擇優推薦參加“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評選,當選“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后不再同時享受臨沭和諧使者待遇和政策扶持。 (六)待遇與政策扶持:管理期內臨沭和諧使者每人每月享受縣政府津貼3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臨沭和諧使者納入臨沭縣高層次人才庫,參加縣里組織的高層次人才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健康查體等活動。 在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時,對臨沭和諧使者領辦的社工服務機構和社工服務項目進行重點傾斜和扶持。臨沭和諧使者在申請科研項目時,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相應支持。 (七)管理:建立臨沭和諧使者檔案,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對和諧使者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 對臨沭和諧使者實行動態管理。對管理期內不再從事社會工作的、已經享受“沂蒙和諧使者”和“齊魯和諧使者”待遇的、調往縣外的,可繼續保留臨沭和諧使者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臨沭和諧使者的,經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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