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4〕12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4-11-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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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8月30日對該行政復議申請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2日投訴舉報黑豆違反廣告法、消保法。被申請人于7月15日決定受理,于8月6日辦結反饋。根據依法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下,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有限、比例原則,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超期處理,程序違法。依據銷量小、牽涉面窄認定沒有危害,實為證據不足。對單一消費者危害不可不計且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費用、銷售金額等具體處罰標準。 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于2024年7月13日,在被投訴舉報人開設的淘寶店鋪中花費42.99元購買5斤裝黑豆,商家在主圖宣傳“富硒”“護腎佳品”“逢黑必補”,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安法、廣告法、消保法,故提起本案投訴舉報。2024年7月30日,被申請人處工作人員對被投訴舉報人臨沭縣某經營部淘寶網店網頁信息進行核查,并對受托人做了詢問調查。經查,涉案產品圖片是該店參考其他網店制作的廣告圖片,違法發布虛假廣告屬實。因該網店黑豆產品銷量小(30日僅售兩單)涉案金額少(每單42.99元),牽扯面較窄。僅在自有店鋪黑豆產品圖片上出現社會危害后果較小。執法人員告知其行為違法時,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人初次違法并及時改正,符合《臨沂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28條不予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經報局領導審批,被申請人不予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投訴事項調解時,被投訴舉報人同意退貨退款,拒絕接受投訴人其他賠償要求,同事出具情況說明,拒絕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調解。被申請人依法對投訴終止調解。被申請人于2024年8月6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調查處理結果和調解結果。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時間內履行依法核查、處理、答復職責。截止2024年8月6日,申請人肖云學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372次,舉報8次。申請人肖云學分別于2024年6月14日和7月12日連續兩次投訴臨沭縣金脈純凈水經營部,索賠不成就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肖云學在短期內為索賠投訴同一行業相同或類似商品多次,明顯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其行為屬于惡意索賠,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屬惡意占用行政資源。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7月12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臨沭縣某經營部在網店銷售黑豆,在網店宣傳圖片上印有“富硒”“護腎佳品 逢黑必補”字樣,涉嫌虛假廣告宣傳。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30日對被投訴舉報人臨沭縣金脈純凈水經營部淘寶網店網頁信息進行核查,并對受托人劉某某進行詢問調查。經查,被投訴舉報網店違法發布虛假廣告屬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30日對被舉報人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并于2024年8月6日在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 另查明,自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申請人肖某某共投訴372次,舉報8次。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詢問筆錄一份; 2.不予立案審批表; 3.12315平臺投訴舉報回復單; 4.申請人投訴舉報情況查詢結果。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行政復議受理的條件之一。根據上述規定,行政復議作為一種公民權利的救濟途徑,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即申請人與其請求事項應當具有利害關系。本案中,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其購買黑豆的商家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其舉報行為僅是為行政機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提供線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對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對該舉報的處理結果并未對申請人施加新的負擔,也未減損其權益,即申請人與舉報不予立案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因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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