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2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5-1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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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葛磊,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12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其投訴舉報作出處理的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371329002022011250539445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便結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某店鋪購買標題宣稱“兒童筷子”一份,簽收打開后,發現有問題,于2022年1月12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的回復,不予認可。商家所銷售的產品并無任何標簽標識,屬于典型的“三無產品”,被申請人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也未與申請人聯系核實商家的違法行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提出的商家產品無檢測報告等問題進行答復,屬于主觀意識的不作為。被申請人屬于形式回復。 被申請人稱:一、案件調查情況:我局接到投訴后,于1月28日對被投訴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被投訴產品“兒童筷子”,內含產品合格證,標簽標明了生產廠家、地址、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被投訴人于2021年1月28日寫下了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被投訴人是合法市場主體,已經辦理營業執照。因為春節期間,又有疫情,生產廠家正在放假,被投訴人就產品質量相關證明正在積極與生產廠家溝通。 二、有關情況說明。1、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拼多多某店鋪購買“兒童筷”一份,于2022年1月12日通過12315平臺進行投訴,申請并沒有行使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而是與商家溝通時直接索要500元,如不同意賠償就進行投訴,并未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等相關事宜。2、此次復議內容不實,對實際情況進行虛構,申請人稱購買的“兒童筷子”產品無標簽、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屬于三無產品。事實上,通過執法人員對被投訴人的檢查,該產品內含產品合格證有標識標簽。3、經查,申請人周某截至目前,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965起,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在臨沂轄區內進行的投訴舉報情況:蘭山區14起,高新區1起,臨沭1起。臨沭此起,并非因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而僅以商品標識標簽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屬于典型的職業索賠人,是利用行政機關作為工具進行謀財,應予以嚴厲打擊。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及事實理由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申請人以其在拼多多某店鋪購買的“兒童筷”屬于“三無產品”,對消費者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為由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接投訴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8日對被投訴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投訴產品“兒童筷子”內含產品合格證,標簽標明了生產廠家、地址、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就處理結果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全國12315平臺回復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在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之前,被申請人已依法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其相應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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