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1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4-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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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吳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管濤,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臨沭縣公安局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沭公(治)行罰決字〔2022〕100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沭公(治)行罰決字〔2022〕100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違法,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讓申請人簽字的是《證據保全決定書》,而不是《違法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稱:2022年1月,為發泄對社會的不滿,申請人歪曲事實,編寫、印制惡意攻擊國家防疫政策的宣傳彩頁2800余份,并在村內公開宣傳。2月4日,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1900余份,欲前往外省公共場所進行宣傳,在兗州火車站被發現,經反復勸阻返回臨沭。綜上所述,申請人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程序合法,請求維持行政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吳某編寫、印制惡意攻擊國家防疫政策的宣傳彩頁。2月4日,吳某攜帶該宣傳材料計劃乘坐火車去福建省三明市進行公開宣傳和非法演講,在兗州火車站被發現,經工作人員反復勸阻返回臨沭。2月6日,臨沭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受理報案,之后詢問了有關證人。2月6日,臨沭縣公安局制作《檢查證》,對吳某住所及相關場所依法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紙質紅色A4紙打印宣傳單915份,該證據于2月7日依法進行證據保全。臨沭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對吳某進行傳喚并制作詢問筆錄。2月7日,臨沭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向吳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當日臨沭縣公安局作出的沭公(治)行罰決字〔2022〕100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吳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以上事實有物證、書證、詢問筆錄、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吳某歪曲事實,編寫、印制惡意攻擊國家防疫政策的宣傳彩頁,并攜帶上述材料欲前往外省公共場所進行宣傳,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成立。臨沭縣公安局作出的沭公(治)行罰決字〔2022〕100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沭公(治)行罰決字〔2022〕100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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