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2〕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2-04-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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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宋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不歸綜合行政執法局管理。 被申請人稱:一、我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合法有效。街群眾舉報,宋某擅自在臨沭街道宋甲嶺村村北建房,我局執法人員遂對此反映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發現此處原先是宋某的蔬菜大棚,宋某與2020年12月在此建設房屋,沒有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符合立案條件。我局于2022年1月2日對此立案調查。經詢問宋某本人和有關證人后證實,此處建筑位于臨沭街道宋家嶺村村北,327國道北,是宋某于2020年12月份建設的,現已建設完成,宋某一直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法事實成立。經現場勘測,套合比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后確認占地類型為耕地(基本農田)14平方米、水澆地(允許建設區)40平方米。 二、我單位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接群眾舉報后調查落實,認為申請人非法占地建房并且拒不自行糾正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我局在2022年1月5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并未改正其違法行為。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1月12日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2022年1月20日,我局對申請人依法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適用法律正確。宋某和有關證人都證實此建筑是宋某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據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經審理查明: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1月5日對申請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同日,對案涉現場勘查,明確了案涉建筑物的四至,形成現場照片四張,并對申請人所在宋家嶺村有關證人和申請人宋某進行詢問調查,查明案涉土地原為蔬菜大棚,申請人在該地塊上建設建筑物用來居住,建設未經批準,未辦理審批手續。根據臨沭縣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宋某非法占地勘測定界圖》,認定案涉建筑物占地面積54平方米,其中旱地14平方米,水澆地40平方米。2022年1月12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告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于同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2022年1月20日,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罰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宋某于1月24日簽收該處罰決定書。以上事實有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現場勘驗照片、聽證通知書、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宋某非法占地圖斑、宋某非法占地勘測定界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本案中,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沭綜執罰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的事實是宋某在案涉土地上建設房屋用于居住,未辦理審批手續,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案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并非申請人宋某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住宅案的執法適格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沭綜執罰字〔2022〕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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