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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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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7〕1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縣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臨沭縣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臨沭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辦字〔2014〕95號)和《臨沭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沭發〔2014〕38號),設立臨沭縣水利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臨沭縣水利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劃給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利改革發展工作,強化水資源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職責。 2.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3.加強水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水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4.加強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管理工作,保障城鄉飲水安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水法治建設工作;擬訂全縣水利政策;負責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縣政府保留的有關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有關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調處鎮街間的水事糾紛,受縣政府委托調處縣際間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組織實施水利改革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擬訂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縣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區域和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負責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對小水電進行監管等工作;負責協調全縣水文工作。 (四)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水庫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五)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鎮街、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河流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按規定權限審查河道等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負責治淮沂沭河洪水東調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縣級水利重點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沭河縣級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蒼源河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小型水庫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 (七)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負責農田水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全縣農田水利規劃,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城鄉一體化供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負責歸口管理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九)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負責水利科技創新工作;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漁業法律法規和漁業方針政策,加強漁業資源的保持、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搞好漁業技術推廣和水產品生產質量監管,促進漁業發展;查處漁業違法行為,維護漁業生產秩序。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安全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其他文稿的審核、打印及有關會議的籌備、記錄、立檔服務工作;負責局內文件、檔案、信息、信訪、保密、督辦收發工作;負責局機關后勤保障和物資車輛管理、接待、機關衛生、上呈下達、對外聯絡、宣傳及其它日常工作;負責掌握水利工作動態,搞好水利綜合統計、編報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及節假日值班工作;負責全局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力發電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負責系統內人員調整、職務升降、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養老保險、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考核和有關手續的呈報工作,并負責做好水利系統的戶口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評比和知識更新工作;負責局內人員、工資等資料的編報統計工作;負責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抓好各項待遇的落實;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財務科(掛發展規劃科牌子) 負責貫徹執行財務法規、財經紀律,承擔全縣水利系統的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系統內的財務計劃處理、編制、分配、調度和分析,加強財務監督檢查,負責全局人員工資的發放工作;負責全系統會計、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工作,確保上報資料的及時準確和完整;負責水利工程專項經費的撥入、撥出和執行工作;負責會計檔案、資料的積累管理工作;做好物資管理和調配工作;提出縣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劃相關工作;承辦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水政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負責組織開展水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工作;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好正常的水事秩序;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水法規貫徹執行情況;負責對全縣水政建設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的調查研究和起草有關文件,總結推廣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經驗;督促檢查各項政策性收費貫徹情況;負責對全縣水政監察員的業務培訓,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調處水事糾紛;負責全縣水行政審批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移民工作辦公室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縣有關水庫移民工作的法規、政策;制訂符合本縣實際操作的有關水庫移民的相關實施辦法;負責制訂全縣水庫移民搬遷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對移民補助資金的發放和使用監督,切實管好用好水庫移民扶貧資金;負責指導協調各有關鎮街做好水庫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城鄉公共供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城鄉公共供水規劃、建設、經營、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東調辦公室(掛技術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東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轄區內東調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擬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對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初審;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綜治紀檢監察信訪室 監督檢查本部門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調查處理本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按照黨員的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處理建議或相應的決定。協助配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本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進行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和職業道德的教育;研究擬定本部門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監督檢查本部門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本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舉報、申訴;受理群眾關于本單位的來信來訪;承辦本級及上級信訪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案件;承辦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初訪初查案件;積極疏導和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維護正常工作秩序;認真完成本部門綜治、12345熱線等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中層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務工作者1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工作。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于節約用水工作。縣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規范性文件、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鎮街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區域內節水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水規范性文件、規劃、政策的制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共事業方面的節水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縣物價局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縣政府節約能源辦公室參與節水規范性文件、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節水有關法規、標準,負責組織申報推薦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農業、商務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三)關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四)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工作。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縣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采礦許可審核報批。 (五)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工作。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縣環境保護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六)關于水域安全監管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內河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區園林水域安全監管。 (七)關于船舶安全監管工作。縣水利局負責漁船安全監管。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這一水域內經批準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安全監管。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鄉鎮船舶由縣鄉政府參照鄉鎮船舶安全監管的有關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八)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縣政府法制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縣級行政復議案件。縣水利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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