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試行) | ||||||||||||||||||||||||
| 2020-07-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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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組織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應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三條較大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相關業(yè)務處室就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等事項進行溝通,并接受其業(yè)務指導。 第四條較大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按規(guī)定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 第五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接到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審查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調查評估和統計處負責承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相關業(yè)務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廳領導)主持,政策法規(guī)處、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處、安全生產執(zhí)法局、相關業(yè)務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管處、安全生產基礎處、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處)等處室單位負責人參加。 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專題會議初審后可提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進行審議。 第六條審查內容: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規(guī)范性,包括報告的格式、內容、文字表述等情況; (二)事故調查的合法性,包括事故調查組織開展、調查程序、時限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三)事故調查是否符合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要求; (四)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情況是否準確; (五)被追責的單位和人員是否全面、準確,處理建議是否得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深刻吸取教訓并舉一反三;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會議結束后,在2個工作日內,由調查評估統計處負責撰寫《會議紀要》,經參加會議的人員簽字確認,并由主持會議的相關業(yè)務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廳領導)審簽后,反饋相關市政府較大事故調查組。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會議紀要》對較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或補充調查,省應急廳相關業(yè)務處室負責督導落實。 第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按照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會以正式文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調查評估統計處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以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文件正式復函,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市政府批復結案,并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較大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間,不計入相關市的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一條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和縣級政府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3日印發(fā)的《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審查備案辦法》(魯安辦發(fā)〔2018〕2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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