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2024〕030號-臨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 ||||||||||||||||||||||||
| 2024-09-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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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2024〕030號 當事人名稱:臨沭虹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雨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050901325W 地址:臨沭縣玉山鎮駐地南 2024年7月3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你(單位)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水質采樣器超標留樣功能無法正常運行,在線監測站房及明渠處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未留存視頻監控記錄。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副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的批復、在線監測設備試運行報告、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證、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合同及運維單位運維材料、采樣器超標留樣的情況說明、在線監測數據有效率證明材料、企業規模證明材料、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證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7月24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關于印發2024年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通知》、《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HJ 353-2019)》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規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2024〕030號)告知你(單位)有權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四類第3項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綜合考慮你(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廢水類別為一般工業廢水等裁量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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