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089號-臨沭縣統一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 ||||||||||||||||||||||||
| 2024-02-0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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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089號 臨沭縣統一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C661H80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濱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峰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臨沂市機動車尾氣監管系統截圖、檢測數據列表復印件、山東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2023年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事實確認單復印件、檢驗檢測相關資質材料復印件、規模證明材料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關于公布2023年度機動車檢驗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結果的通知》復印件、《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089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24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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