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69-1號-臨沭縣青云鎮衛生院 | ||||||||||||||||||||||||
| 2023-10-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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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69-1號 臨沭縣青云鎮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3713294953734303 地址:臨沭縣青云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杰 2023年9月11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2名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報備核查說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關于同意調整臨沂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部分地塊位置的批復(魯政土字〔2015〕693號)復印件、勘測定界圖、建設用地批件復印件(魯政土字Q〔2021〕94號、魯政土字Q〔2022〕85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復印件、同意建設項目變更項目單位申請的意見、產權證;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钡囊幎ā?/p>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69-1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六)土壤污染防治類”第17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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