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3〕66號-臨沂青云山管業有限公司 | ||||||||||||||||||||||||
| 2023-10-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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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3〕66號 臨沂青云山管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0629974164 地址:臨沭縣青云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建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報告(沭環自監字〔2023〕01)及送達回證;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復印件、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自行驗收報告、社會保險單位參保證明、公司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日常巡查維護記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3年7月8日制作的未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證明等證據證明你(單位)的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3〕66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用處罰裁量表“(三)大氣污染防治類”第2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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