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35號金鑼水務有限公司 | ||||||||||||||||||||||||
| 2022-11-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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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35號 金鑼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0782306337R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半程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郝如杰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排污許可證部分章節復印件、自行監測報告、臨沭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為李瑞)、臨沭分公司負責人任免文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提取的你(單位)臨沭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為范建發);我局于2022年9月12日提取的你(單位)臨沭分公司員工工資表、利潤表、產值表和資產負債表;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提取的你(單位)員工工資表、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35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二)排污許可管理類”第10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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