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環(臨沭)罰字〔2022〕14號臨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 2022-09-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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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臨環(臨沭)罰字〔2022〕14號 臨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NYX0Q1M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工業園區1號樓 法定代表人:李敦烈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2年7月14日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2年7月14日提取的你(單位)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2022年7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送達回證,2022年7月25日提取的你(單位)超標當日在線監測數據、近兩年來環境違法違規記錄、員工工資表、經營報表,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2022年7月15日出具的監測報告(HBBG2022071415),2022年7月27日出具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檢測人員上崗證復印件、檢測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社會檢測機構監測任務登記表復印件,你(單位)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的整改報告,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提取的你(單位)2022年7月15日至29日在線數據等證據證明你單位違法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環(臨沭)罰告字〔2022〕14號)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權,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專項處罰裁量表第二類第16項的要求,我局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大寫)壹拾玖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內繳至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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