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指南 | ||||||||||||||||||||||||
| 2026-01-04 點擊數: | ||||||||||||||||||||||||
|
||||||||||||||||||||||||
|
||||||||||||||||||||||||
|
一、執法事項:衛生健康行政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三、處罰范圍: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承辦機構:臨沭縣衛生監督所 五、審批機構:臨沭縣衛生健康局 六、辦理流程:見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流程圖 七、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7日內立案,3個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 八、監督方式:跟蹤稽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 九、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下達后5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處罰結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結果在通過臨沭縣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示。 十一、責任追究 (一)對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 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臨沭縣育新街31號) 臨沭縣衛生監督所(臨沭縣冠山路) (二)時間 夏秋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春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電話:0539-6239900,0539-6211887 附件: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