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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財政局2022年“雙隨機 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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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5 點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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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czj/2022-0000341 |
公開目錄 |
公開目錄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2-02-25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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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臨沭縣財政局2022年“雙隨機 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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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czj/2022-0000341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財政局 |
| 公開目錄: |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
| 發布日期: |
2022-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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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抽查 事項 |
抽查 主體 |
檢查 人員 |
抽查 對象 |
抽查 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頻次 |
備注 |
1 |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
監督辦 |
局有關單位科室工作人員 |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
各單位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的情況 |
1.《會計法》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第三十一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2.《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第十六條: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確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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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檢查 |
政府 采購科 |
局有關單位科室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
代理縣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執行情況 |
1.《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2.《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確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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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政票據檢查 |
財政票據科 |
局有關單位科室、縣區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 |
執行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情況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2020年12月財政部令第104號修改)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監(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確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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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記賬機構檢查 |
會計科 |
局有關單位科室 |
代理記賬機構 |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等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財政部令第98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確定抽查比例 |
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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