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人社監罰字〔2018〕第020號 | ||||||||||||||||||||||||
| 2018-09-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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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人社監罰字〔2018〕第020號 當 事 人:臨沭縣統一校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孝昌 地 址:臨沭縣常林大街東首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BMY25P 經調查,你單位拖欠職工高某等4人工資。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單位下達了沭人社監責令字〔2018〕第106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你單位于2018年7月24日前將拖欠職工工資足額予以支付,你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之規定。主要證據有:《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1份。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及《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7條之規定,根據你單位陳述申辯情況,情節較輕,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3000元(大寫:叁仟元整)。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9月5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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