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第12期) | ||||||||||||||||||||||||
| 2025-09-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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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臨沭縣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編號22裁量階次A的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僅為安全生產事故埋下了隱患,更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這一行為是對員工生命安全的嚴重漠視,是對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極大損害。 企業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因此,企業必須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加強安全管理和投入,確保為員工提供充足的、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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