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報(第11期) | ||||||||||||||||||||||||
| 2025-08-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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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1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臨沭縣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有限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編號19裁量階次A的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安全設備的維護不是“成本”而是“投資”,忽視維護極容易造成事故,其后果遠超預防性維護的投入。企業需將維護納入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環節。 因此,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安全設備維護制度,明確維護周期、責任人和維護標準,確保安全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同時,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對安全設備維護重要性的認識,形成全員參與、共同維護的良好氛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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