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安全生產執(zhí)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五期) | ||||||||||||||||||||||||
| 2025-05-2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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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臨沭縣某加油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2025年3月31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臨沭縣某加油站進行檢查,檢查發(fā)現該加油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井某某、楊某某、劉某某、袁某某4人沒有三級教育培訓檔案)。該加油站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四)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的規(guī)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法定責任,必須真實、完整記錄,不得流于形式。本案體現了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核心原則,警示企業(yè)必須將培訓記錄作為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避免因形式主義或疏漏承擔法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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