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七期) | ||||||||||||||||||||||||
| 2024-09-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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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七期)
典型案例 1、山東某有限責任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案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省廳異地執法檢查組移交的異地執法檢查問題移交表及移送證據材料,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R0201反應釜溫度傳感器已損壞,但該反應釜仍然繼續使用(反應釜溫度為關鍵控制指標))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第25號第1檔的規定,對臨沭縣某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安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內在和外在因素,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經常性”主要是指“維護、保養”的周期,因安全設備不同,這里的“經常性”的具體周期也不同。“定期檢測”中的“定期”也要根據安全設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都要確保安全設備能夠正常運轉,發揮應有作用。記錄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時間、地點、人員、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結果,發現的問題以及問題的處理情況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R0201反應釜溫度傳感器已損壞,這說明該公司未對上述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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