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臨沭縣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三期) | ||||||||||||||||||||||||
| 2024-05-2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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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2024年3月22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將苯酚、甲醛、甲酸、氫氧化鈉等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要追究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是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基礎,企業應深刻意識到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不規范,會對其從業人員以至周圍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企業應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好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的安全保障措施,積極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并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保障企業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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