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臨沭縣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第一期) | ||||||||||||||||||||||||
| 2024-04-0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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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臨沭縣某煙花爆竹專營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案。 2024年3月18日,根據臨沭縣公安局移交,該煙花爆竹專營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臨沭縣某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鋪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案。 2024年3月18日,根據臨沭縣公安局移交,該臨時零售店向批發企業以外的個人購買煙花爆竹,涉嫌銷售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煙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險特性,因此國家對于煙花爆竹的經營有著嚴格的要求,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才能夠經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取得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就需要付出相對應的代價。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缺乏嚴格的管理,產品的質量以及在儲存、運輸等各環節均無法得到保證,容易導致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頻發。通過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能從源頭上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從而達到預防事故目的。同時,以案為鑒,對煙花爆竹銷售旺季期間類似違法行為具有震懾和警示作用,有助于警示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切勿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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